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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讨债钢X销售有限公司与袁X、中X物流有

作者:律师咨询发布时间:2019-04-13 14:20

在2015年7月31日有个案例,案例内容如下:以被告为甲方,被告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蒋X及聂X为乙方,被告中X投资公司、X再生资源公司及中X物流公司为丙方,中X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X德远公司)为丁方,被告袁X为戊方,各方共同签署了《股权收买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被告以不超越658270834.88元的价钱收买下述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1)中X物流公司以重庆中钢物流园区内3号仓库及其土地、全部设备、隶属设备等作价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2)中X再生资源公司以重庆中钢物流园区内5号仓库及其土地、全部设备、隶属设备等作价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以及(3)蒋X、聂X持有的重庆重铁中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中X物流公司,该公司具有重庆中钢物流园区内铁路货4线的运用权)65%的股权;2.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和袁X及其指定的其他主体(以下合称“回购方”)承诺于2017年7月14日前向被告回购标的股权,并于该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回购标的股权价款至被告指定账户;标的股权回购价款为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1+5%×年数,年数计算方式为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至回购日之间的总天数除以365,缺乏一年的以一年计,缺乏两年的以两年计,以此类推);回购方各方对上述标的股权回购义务承当连带义务;3.中X投资公司、中X物流公司、X再生资源公司及袁X对回购方的回购义务以及如期支付标的股权回购价款的义务,按《框架协议》及相关详细协议商定提供财富及/或保证,期限为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被告取得全部回购价款及其他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之日止;4.任何一方迟延实行付款义务的,应就迟延实行付款义务触及的金额及迟延实行的实践天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规范逐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有义务继续实行。5.因其他各方违约而致使被告行使诉权时,诉讼费用(含、仲裁机构收取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查询、审定、费用等有关机关收取的费用)和律师费用应由违约方承当。

《框架协议》签署后,被告已及时、全面实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包括与标的股权转让方先后分别签署了标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向标的股权转让方(及标的股权转让方同意的第三方)支付了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647774910.84元,与四份标的股权转让协议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金额之间存在差额1000万元。据此,标的股权目前已被全部实践转让并变卦注销至被告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标的股权转让协议实行状况明细表见附件)。

2015年11月12日,被告与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依据《补充协议》的商定:(1)各方确认了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框架协议》与有关标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践实行状况(“鉴于”条款);(2)中X物流公司和中X再生资源公司同意被告保存前述尚未支付的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尾款1000万元(其中,属于中X物流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尾款3225089.16元、属于中X再生资源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尾款6774910.84元),作为受让股权的风险保证金(第一条);(3)中X物流公司和中X再生资源公司确认被告不再欠两家任何款项和费用,其不得再向被告提出任何关于股权转让款的主张(第三条、第四条)。

依据上述案件事实,被告曾经全面实行了《框架协议》及上述四份标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包括支付本案所涉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义务,依据《框架协议》第六条之商定,中钢物流公司、中钢再生资源公司和袁胜祥及其指定的其他主体(以下合称“回购方”)应于2017年7月14日前向被告回购标的股权,该回购条款中商定的回购义务(包括回购方式、回购价款、回购期限等要素)明晰明白,系可实践实行的合同义务,无需各方另行签署详细的股权回购合同予以进一步明白。

2017年7月11日及7月14日,被告先后屡次向回购方、中X投资公司及X再生资源公司发送了《关于限期实行股权回购义务的函》,催告回购方实行《框架协议》商定的股权回购义务,并请求中X投资公司、X再生资源公司承当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连带清偿义务,但各方未作出任何回应,至今仍拒不实行有关回购义务及保证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五被告的行为曾经严重违背了《框架协议》的相关商定,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则以及《框架协议》的有关商定,其应当承当继续实行、赔偿损失、承当律师费等违约义务。

被告中X物流公司辩称,1.被告在收买我们公司股权环节,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终了。2.我们目前理解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产存在出租、抵押等状况。3.《框架协议》仅为准绳性、意向性、可能性规则,没有达成肯定与可操作性的详细布置,如今被告只能诉请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在股权回购协议尚未签署之前,回购主体、对应关系、金额、能否回购等尚不肯定,被告不能直接恳求我们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标的股权尚未回转,我方有权行使同时实行抗辩权。

被告袁胜祥辩称,同意上述意见。另外,依据《框架协议》第2页第6项,袁胜祥在2017年5月22日曾经指定了股权回购方是中X物流公司,阐明袁X曾经不是本案的回购主体。

被告中钢投资公司、西部再生资源公司辩称,我们提供的是针对回购方中X物流公司与被告要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产生的付款义务。在股权回购协议尚未签署之前,我们的义务还没有发作。

中X再生资源公司辩称,同意上述意见,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XX号的房产据我们理解也存在租赁和抵押状况。

当事人盘绕诉讼恳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停止了证据交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框架协议》订立状况

2015年7月31日,以被告钢X沧浪公司为甲方,被告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蒋X及聂X为乙方,被告中X投资公司、X再生资源公司及中X物流公司为丙方,中X德远公司为丁方,被告袁X为戊方,各方共同签署了《框架协议》共14条,分别为收买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甲方的承诺及义务、乙方、丙方、丁方、戊方的承诺及义务、相关资产的承租、标的股权的回购及、、税收与费用、义务、违约义务、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协议的变卦、解除与终止、不可抗力、其他。主要内容包括:鉴于1.中X物流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重庆中钢物流园区内3号仓库及其土地、全部设备等以作价出资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装入该全资子公司;2.中X再生资源公司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重庆中钢物流园区内5号仓库及其土地、全部设备等以作价出资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装入该全资子公司;3.重铁中X物流公司具有重庆中钢物流园区内铁路货4线的运用权、蒋X、聂X分别持有该公司32.5%的股权;4.甲方拟收买上述两家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以及蒋X、聂X所持有的重铁X钢物流公司65%的股权,从而间接纳购上述3号库、5号库、货4线等资产;5.中钢物流公司、中钢再生资源公司、戊方或戊方指定的其他主体拟在甲方完成收买后承租3号库、5号库、货4线的运用权;6.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戊方或戊方指定的其他主体(以下合称“回购方”)拟在商定日期对已转入的上述股权停止回购;7.丙方、戊方同意为回购方的回购义务提供财富及/或保证;8.丁方需积极谐和,促使回购方对上述股权停止回购。为此,各方就甲方收买相关股权事宜,经过对等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收买标的”。上述中X物流公司和中X再生资源公司所各自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以及蒋X、聂X持有的重铁中X物流公司合计65%的股权为甲方拟购置的相关股权,合称标的股权。上述全资子公司及重铁中X物流公司合称标的公司。

第二条“转让价款的支付”。甲方以不超越658270834.88元的价钱收买下述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1)中X物流公司以重庆中X物流园区内3号仓库及其土地、全部设备、隶属设备等作价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2)中X再生资源公司以重庆中X物流园区内5号仓库及其土地、全部设备、隶属设备等作价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以及(3)蒋X、聂X持有的重铁中X物流公司(该公司具有重庆中X物流园区内铁路货4线的运用权)65%的股权等。

第五条“相关资产的承租”。标的股权转让后,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戊方或戊方指定的其他主体有义务按甲方请求承租3号仓库、5号仓库、货4线等资产,租赁期限为自租赁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或甲方肯定的其他日期止,每年需支付的租金为股权总转让价款的6%。上述承租方应于每年租期开端前3日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最后租金缺乏一年的做相应折算等。

第六条“标的股权的回购及”。1.回购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于2017年7月14日前回购标的股权,并于该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回购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2.回购价钱的计算方式为[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商定的标的股权总转让款x(1+5%x年数)]。其中“年数”的计算方式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回购日之间的总天数÷365,缺乏一年的以一年计,缺乏两年的以两年计,以此类推。3.在2016年7月14日前,除本协议另有商定之外,甲方不得将标的股权转让给除回购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2016年7月14日之后,甲方有权将标的股权出让给除回购方之外的第三方,但回购方在2017年7月14日之前有权以本条第2款商定的回购价钱优先受让,让回购方无法以前述价钱优先回购标的股权,甲方可自在出让给第三方。在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4日之间,回购方有权在与第三方同等价钱、条件之下优先受让标的股权。4.回购方任一主体呈现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不善、财务情况恶化、被债权人追诉、资产被查封或处置、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不利情形,可能影响其实行回购义务的,或承租方未如约支付租金的,甲方均有权请求回购方提早回购或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回购方之外的恣意第三方。甲方请求提早回购的,回购方应按甲方请求实行回购义务,回购价款按本条第2项的规则执行。5.回购方各主体对上述回购义务承当连带义务,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回购全部标的股权并支付全部回购款。丙方和戊方应对回购方的回购义务以及如期支付回购款的义务提供财富及/或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取得全部回购价款及其他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之日止。6.回购方认可,如甲方因回购方回购标的股权而产生相关税、费,其中甲方应交纳的所得税由甲方自行承当,其他税、费全部由回购方承当。

第七条“”。丙方、戊方应按本协议及相关详细协议商定提供相应,戊方作为中X物流公司、中X投资公司等公司的实践控制人,为乙方实行本协议提供保证及财富等。

第八条“税收与费用”。因其他各方违约而致使被告行使诉权时,诉讼费用(含、仲裁机构收取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和查询、审定、费用等有关机关收取的费用)和律师费用应由违约方承当等。

二、《框架协议》实行状况

1.2015年8月27日,甲方钢X沧浪公司与乙方中X物流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商定鉴于乙方曾经完成目的公司的设立以及3号仓库资产装入目的公司相关工作,乙方为目的公司独一股东,在《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根底上经友好协商针对目的股权转让事宜详细商定如下。目的公司称号为重庆晟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X公司),法定代表人袁X,公司现有资产详见《资产清单》,公司现无负债。甲方收买目的股权的全部对价为5.28亿元,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请求任何款项。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款中的1.8亿元由甲方在双方交割后直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支付,以解除3号仓库资产上设置的全部抵押;剩余股权转让款3.48亿元在《框架协议》商定的标的股权收买事宜全部完成并办理完股权变卦注销后从甲方根据《框架协议》提供的344774910.84元保证金中抵扣。目的股权回购的相关事宜以《框架协议》相关商定为准。

该合同签署后,钢X沧浪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X再生资源公司付款1.8亿元,次日中X物流公司、X再生资源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钢X沧浪公司曾经支付1.8亿元股权转让款,该款项曾经用于归还X再生资源公司向进出口银行申请的1.8亿元活动资金,中X物流公司不得再向钢X沧浪公司主张该笔股权转让款,其与X再生资源公司之间构成的债权债务自行处置,与钢X沧浪公司无关。2015年9月30日,钢X沧浪公司向中X物流公司付款344774910.84元。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显现,晟X公司现独一股东为钢X沧浪公司。

2.2015年9月16日,甲方钢X沧浪公司与乙方中钢再生资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商定鉴于乙方曾经完成目的公司的设立以及5号仓库资产装入目的公司相关工作,乙方为目的公司独一股东,在《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的根底上经友好协商针对目的股权转让事宜详细商定如下。目的公司称号为重庆昱X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X阔公司),公司现有资产详见《主要资产清单》,公司现无负债。甲方收买目的股权的全部对价不高于119774910.84元,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请求任何款项。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款中的9300万元由甲方在双方交割后直接向光大银行支付,以解除5号仓库资产上设置的全部抵押;剩余股权转让款金额不超越26774910.84元。目的股权回购的相关事宜以《框架协议》相关商定为准。

2015年9月23日、11月3日、11月6日,钢X沧浪公司分别向中X再生资源公司付款93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合计1.13亿元。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显现,昱浩阔公司现独一股东为钢X沧浪公司。

3.2015年8月28日,甲方聂东与乙方钢兴沧浪公司签署《重庆重铁中钢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商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32.5%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承受上述转让的股权,双方肯定的转让价钱为500万元,协议签署一年内乙方向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等。同日,甲方蒋X与重庆嘉X投资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X公司)亦签署《重庆重铁中钢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同上。10月16日,钢X沧浪公司向聂X付款500万元,10月19日向蒋X付款500万元。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显现,重铁中X物流公司现股东为钢X沧浪公司、嘉X公司、中X物流公司。

4.2015年11月12日,甲方钢X沧浪公司、乙方中X物流公司、丙方中X再生资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商定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后续实行状况,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分别欠乙方3225089.16元、丙方6774910.84元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就剩余股权转让款详细支付事宜协商分歧达本钱合同。1.三方共同确认,甲方共欠乙方、丙方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作为甲方受让上述两家公司股权后的风险保证金,如甲方由于受让上述两家公司股权而产生任何损失,可从该笔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以补偿损失。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或甲方将上述两家公司股权出让之日(以两者中较晚日为准),如保证金尚未抵扣终了,甲方应将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甲方返还剩余保证金后,乙方、丙方之间如何分配与甲方无关。2.乙方、丙方共同确认,甲方扣除的保证金并不由于甲方分别欠乙方、丙方的股权转让款而存在比例问题。甲方基于受让上述两家公司中的任何一家所产生的损失均能够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3.乙方、丙方共同确认,甲方保存保证金后,甲方不再欠乙方、丙方任何款项或费用。4.乙方、丙方关于本协议关于甲方所欠股权转让款的布置表示认可,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关于股权转让款的主张等。缔约三方均在该协议尾部加盖公章。

5.袁X向中X物流公司发出的《指定回购函》(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载明,“依据2015年7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的《股权框架协议》,你公司作为股权出让方,如依据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则已到达股权回购条件,则指定你公司回购你公司转让给苏州市钢X沧浪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中钢物流公司盖章并注明“已收到”。

三、钢X沧浪公司催告被告实行回购义务状况

2017年7月11日、7月14日,钢X沧浪公司向本案各被告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关于限期实行股权回购义务的函》,载明了《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钢X沧浪公司及其指定主体曾经及时、全面实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但截至本函发出之时,回购方尚未实行《框架协议》项下的标的股权回购义务,鉴于上述事实,现正式函告如下:1.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及袁X应在2017年7月14日之前实行《框架协议》商定对标的股权的回购义务,并向钢X沧浪公司指定的如下银行帐户支付标的物股权回购价款716645516.44元(计算公式:651495924.04X(1+5%/年X2年)=716645516.44元;《框架协议》生效之日2015年7月31日至回购日2017年7月14日,共计714日,计为2年)。户名:苏州市钢X沧浪销售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工行阊门支行账户号:11×××12.如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及袁胜祥未及时实行上述回购义务,中X投资公司、X再生资源公司作为其连带义务保证人,应就支付标的股权回购款承当连带清偿义务等。7月11日的信件曾经送达袁X、X再生资源公司。本案各被告未能依照该函请求回购股权,遂引发本案诉讼。

四、律师代理状况及主体称号变卦状况

2017年5月,甲方钢X沧浪公司与乙方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签署拜托代理协议,商定乙方代理本案一审程序收取固定费用70万元,分为支付,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一审程序初次开庭前支付30万元,一审出具判决书、调解书后支付剩余10万元等。钢X沧浪公司曾经支付60万元,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开具了等额。2017年7月19日,中X再生资源公司变卦称号为重庆市江北区唐X农副产品有限公司,10月20日,该公司将称号变卦恢复为中X再生资源公司。

五、本院另查明,1.关于案涉资产租赁状况

被告对其所主张的案涉资产涉嫌租赁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钢X沧浪公司陈说《框架协议》签署后就3号仓库和5号仓库租赁事宜,晟X公司、昱X阔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分别与袁X指定的重庆坤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X物业”)签署了《租赁合同》;同日,晟X公司、昱X公司分别与中X投资公司、中X物流公司、X再生资源公司和袁X签署《保证合同》,商定由后者为坤X物业在上述两份《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给付义务等主债务承当连带义务保证。但就货运4号线,回租义务人与重铁中钢物流公司并未签署任何租赁协议。鉴于《框架协议》的签署背景和签约目的,至今标的股权所在公司名下资产(3号仓库、5号仓库及货运4号线)的实践控制权从未发作移转,均由袁X及其实践控制的主体以及重铁中X物流公司继续控制并担任其运营管理。而据钢X沧浪公司理解,在上述《租赁合同》及《保证协议》签署后,坤X物业并未依约给付租金,中X投资公司、中X物流公司、X再生资源公司、袁X等亦未依约实行保证义务;坤X公司目前已向第三方转租有关资产,但钢X沧浪公司不理解有关转租状况。钢X沧浪公司提交《重庆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及相关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对上述陈说,中X再生资源公司以为与其无关,认可其他被告代理人的意见。其他被告对被告举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2.关于案涉资产抵押、查封状况

被告恳求调查晟X公司名下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825号5幢房产、昱X阔公司名下重庆市江北区房产的权属、抵押及查封状况,责令钢X沧浪公司提供真实、完好、有效的晟X公司、昱X阔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该公司对外抵押、保证、诉讼等或有负债状况阐明。钢X沧浪公司提交重庆市江北不动产注销中心注销信息查询结果及(2017)渝01XX民初255XX号、255XX号案件的状、保全裁定、撤诉裁定,证明案涉3号仓库、5号仓库、货运4号线不存在对外设定抵押等权益担负状况,局部资产在本案诉讼审理期间存在被重庆市江北区查封情形,但2018年1月30日另案被告曾经撤回并得到了裁定答应,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被告代理人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重庆市江北不动产注销中心注销信息查询结果,质证以为:认可被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另案是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和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的误诉,核实相关状况后主动提出了撤诉,与本案无关联。案涉房产曾经没有抵押,故撤回在法庭上及辩论词中关于假定房产有抵押而就此停止的相关辩论或抗辩,但保存其他抗辩。

3.关于财务交接状况

2016年7月5日,晟X公司、昱X公司财务人员向钢X沧浪公司人员交接了有关财务材料,包括银行开户答应证、印鉴卡、结算凭证领购单、机构信誉代码证、存款人查询、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钱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电子对账系统效劳登录名、登录、现金日记账、报销单据、2015年8月2016年6月征税申报表、国税地税个税、国税地税电子申报拜托缴款协议书等。被告陈说有关交接文件的签署背景是,晟X公司、昱X阔公司均存在欠缴房产税等状况,招致其存在严重风险。为确保标的股权所在公司名下资产平安,被告拟筹措资金为其垫付欠缴税款,但由于在案涉协议签署后,标的股权所在公司的实践控制权并未发作移转,被告并不控制标的股权所在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为了确保被告垫付资金平安,便于及时核对账目,应被告请求中X物流公司指示晟X公司、昱X阔公司的经办人员于2016年7月5日向被告代表提供了两公司有关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

4.关于股权回转

被告主张当初晟X公司是先转让股权、后支付股权转让款,回购时也应先回转股权,然后才干用股权融资、支付回购款;钢X沧浪公司承诺,在实践收到本案被告支付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等被告诉请对付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袁X及其指定的其他主体(即“回购方”)返还标的股权,并辅佐办理相应的股权变卦注销手续。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国度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关于限期实行股权回购义务的函》及邮寄单、查询结果,付款凭证及确认函、拜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付款凭证、、出纳交接清单及交接表、指定回购函、准予变卦注销通知书等注销注册信息、重庆市江北不动产注销中心注销信息查询结果、租赁合同及保证合同、(2017)渝0105民初255X号、25509号民事状、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说、电子邮件及法庭记载等。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框架协议》商定的股权回购条件能否曾经成就。二、假如回购条件曾经成就,钢X沧浪公司能否有权请求回购方和方依约承当相应的义务。

本院以为,一、《框架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义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各方均应依据商定诚信实行。钢X沧浪公司及其指定主体曾经受让目的公司晟X公司、昱X阔公司、重庆中X物流公司的相应股姑且办理了变卦注销,并为此实践支付对价647774910.84元,契合《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及四份股权转让协议的请求,被告关于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终了的抗辩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框架协议》商定,回购方应当在2017年7月14日之前回购标的股权,一次性支付回购价款至指定帐户,该承诺系无条件、不可撤销。故本院认定案涉《框架协议》商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曾经成就。

二、关于回购方和方能否应当承当相应义务,本案各被告辩称《框架协议》仅为准绳性、意向性、可能性规则,没有达成肯定与可操作性的详细布置,钢X沧浪公司现阶段只能诉请签署股权回购协议,不能直接请求支付回购价款。本院以为,《框架协议》及后续协议中并未触及再行协商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的内容,被告与被告在协商和实行过程中也从未就继续缔约提出主张停止商量;针对被告抗辩,应审视协议内容能否曾经关于回购、义务有明白、可操作的商定,进而判别被告的诉讼恳求能否应得到支持。

1.关于回购主体,《框架协议》首部商定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袁X或袁X指定的其他主体(合称“回购方”)拟在商定的日期对曾经转让的股权停止回购;第六条商定“回购方各主体对上述回购义务承当连带义务,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完好回购全部标的股权并支付全部回购款”等,故本案回购主体明白详细,各主体应当对本案全部股权回购款承当连带给付义务。袁X在其发出的《指定回购函》中指定中X物流公司为相关股权回购主体并据此主张免责,本院以为,从《框架协议》所商定“回购方”的文释,“其他主体”不应了解为包括曾经肯定的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从当事人缔约目的剖析,应有三方或三方以上主体承当回购义务,袁X经过《指定回购函》实践将回购主体变卦为两方,不契合被告缔约时的合理预期;《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实行债务或者实行债务不契合商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义务”,故即便如袁X所主张,其曾经指定中X物流公司为相关股权回购主体,在逾期未给付股权回购款的状况下袁胜祥仍应承当继续实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义务。

2.关于能否回购,被告辩称《框架协议》第六条商定被告在2016年7月14日之后有权将标的股权给任何第三方,故能否需求回购尚不明白。本院以为,上述商定系被告权益而非义务,被告并未据此将标的股权给第三方,且该条还赋予了回购方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置权,故给第三方的商定仅是各方认可的被告收回融资款项的方式之一,不违背股权回购的目的;依据商定,被告有权选择向第三方或者请求回购方回购股权,而非直接豁免回购方的合同义务,在被告曾经发出限期实行义务信件的状况下,被告仍辩称其能否需求回购尚不明白与事实不符。

3.关于回购金额,回购方在《框架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回购款,关于详细金额各方曾经商定采取固定计算方式(本金加每年5%利息,年数的计算方式为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至回购之日之间的总天数除以365,缺乏一年的以一年计,缺乏两年的以两年计,以此类推),在钢X沧浪公司发出的限期实行股权回购义务的信件中载明收款账户为苏州工行阊门支行及详细户名、账户号且曾经送达被告的实践控制人袁X和西部再生资源公司,不存在回购方无法肯定回购金额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4.关于股权过户,《框架协议》未对支付股权回购款和办理回购股权过户手续的先后次第作出商定,回购方现辩称在未取得标的股权的状况下有权回绝支付转让款。本院以为,《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实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白的,能够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买卖习气肯定”,第六十二条规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肯定的,适用下列规则:……(四)实行期限不明白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请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实行方式不明白的,依照有利于完成合同目的的方式实行……”。本案当事人之间停止股权转让、回购,目的在于以此作为向钢X沧浪公司融资的型,中X物流公司等被告曾经依约实践占用了股权转让款,应当及时归还本息,在此之前钢X沧浪公司作为违约方继续保有股权可以在一定水平上保证合同权益得到完成;钢X沧浪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承诺在实践收到本案被告支付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等诉请对付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回购方返还标的股权,并辅佐办理相应的股权变卦注销手续。据此,各缔约方的合同目的均可及时完成,回购方关于在未取得标的股权的状况下有权回绝支付回购款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资产情况,被告方辩称假如回购标的被严重毁损或被设定了其他严重影响价值的担负,必然影响回购布置,但协议没有就此商定,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表现。本院以为,钢X沧浪公司在控股目的公司的状况下,如因其本身缘由招致资产损毁、构成权益担负,使股权回购时资产价值低于股权初始转让时所对应的资产价值,则回购方在价值减损的范围内的付款义务应相应免除。但被告方仅提出了相关可能性,并未就此举证证明,关于资产存在抵押权担负的抗辩经事实调查后曾经撤回,另案被告曾经撤诉、查封的根据不复存在,局部资产租赁取得的对价仍应归入目的公司收益范围,并无证据证明被钢X沧浪公司非法占有。被告未就资产价值、权益减损的抗辩完成举证义务,无权以此对立被告的付款恳求权。

6.关于义务和律师费,在债务人的义务范围曾经肯定的前提下,各保证人应当依照《框架协议》第六条商定承当相应保证义务,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契合《框架协议》第八条之商定且曾经提交了拜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付款凭证、等,应由违约方即各被告承当。被告申请本院责令被告提交资产负债表、或有负债阐明等,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本院不予答应。

综上,钢X沧浪公司的诉讼恳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应当根据《框架协议》、限期实行回购义务信件等实行相应的回购义务和义务,无需另行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共和国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则,判决如下:

一、重庆中X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袁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钢X沧浪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712552401.92元,以及以此为基数、依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规范自2017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践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重庆中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股权回购款、违约金承当连带保证义务,在承当保证义务后有权向重庆中X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袁X追偿;

三、重庆中X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中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袁X、重庆中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钢兴沧浪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万元。

四、被告实行终了上述义务后十五日内,苏州钢X沧浪销售有限公司将重庆晟X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变卦注销至重庆中钢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将重庆昱X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变卦注销至重庆中X再生资源公司名下、将重庆重铁中钢物流有限公司65%股权的二分之一变卦注销至聂东名下、二分之一变卦注销至蒋X名下。

武汉律师说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1025元,由中X物流公司、中X再生资源公司、袁X、中X投资公司、西部再生资源公司共同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能够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